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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5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齐玉彩与吴芳芳、裴云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玉彩,吴芳芳,裴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5156-2号申请人齐玉彩。委托代理人边小军。被申请人吴芳芳。被申请人裴云龙。我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515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裴云龙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F×××××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蕾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