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劳某,灵山县xx镇xx村委会居民。被告陈某,灵山县xx镇xx村委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劳某负担。审判员 彭家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