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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麦要才与张定锋,张广牛,张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要才,张定锋,张广牛,张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麦要才,女,汉族,1953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廖建文,系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张定锋,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广牛,男,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定强,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同年9月15日原告麦要才以其已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要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1.44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