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隗寿松与王德茂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寿松,王德茂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隗寿松,男,生于1986年1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德茂,男,生于1953年1月22日,汉族,系海南腾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隗寿松与被告王德茂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隗寿松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隗寿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寿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隗寿松负担。审判员 张本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肖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