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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隗寿松与王德茂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寿松,王德茂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隗寿松,男,生于1986年1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德茂,男,生于1953年1月22日,汉族,系海南腾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隗寿松与被告王德茂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隗寿松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隗寿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寿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隗寿松负担。审判员  张本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肖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