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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与冶德学、冶全发、冶红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冶全发,冶德学,冶红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住所地: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陶伟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冶全发,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冶德学,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冶红权,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冶德学、冶全发、冶红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泾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冶全发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105.44元及利息,冶德学、冶红权对此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7元和申请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冶红权在中国农业银行泾源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冶红权在中国农业银行泾源支行营业部存款帐户内存款2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