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邓伦与蔡洪辉、胡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伦,蔡洪辉,胡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400号原告邓伦,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蔡洪辉,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胡素英,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邓伦与被告蔡洪辉、胡素英民间借贷一案后,被告蔡洪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本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期间,原告邓伦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伦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准予撤诉,案件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对被告蔡洪辉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已无必要,应终结本案审查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被告蔡洪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被告蔡洪辉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