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袁中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76号罪犯袁中,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0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30日经本法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4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3月31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6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袁中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建议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袁中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中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