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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庞竹英、欧金生等与王圣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竹英,欧金生,莫美莲,欧岩哲,王然仟,王圣铭,王治斌,伍建云,韦华光,樊孟勤,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庞竹英,女,1973年12月4日生,苗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欧金生,男,1943年12月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莫美莲,女,1952年9月1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欧岩哲,男,1999年6月23日生,苗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圣铭,女,2007年7月2日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理人谢某,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系王圣铭的外婆。法定代理人陆某,男,1952年2月1日生,壮族,住址同上,系王圣铭的外公。原告王然仟,男,2012年5月2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理人谢某,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系王圣铭的外婆。被告王治斌,曾用名王太生,男,194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告伍建云,女,194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韦华光,男,1968年7月1日出生,驾驶员,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樊孟勤,女,1964年7月29日生,户籍住址:广西都安县。被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427号。组织机构代码:20088173-8。法定代表人唐运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钟信,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文体路39号。负责人曾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庞竹英、欧金生、莫美莲、欧岩哲诉被告王圣铭、王然仟、王治斌、伍建云、韦华光、樊孟勤、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另一案尚在审理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石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