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士娟与卞园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娟,卞园兵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070号原告张士娟。被告卞园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娟诉被告卞园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士娟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士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杨育清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琍琍审 判 员 邵红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