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585号原告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敬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褚健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国旺,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世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方庄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吴春燚。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3元,由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