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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金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黄山泰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金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黄山泰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黄山区金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潘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大庆,深圳市百瑞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泰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胡忠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茂盛,合肥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黄山市黄山区金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黄山金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泰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黄山泰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山金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大庆、被上诉人黄山泰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忠发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茂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7月3日,黄山泰鑫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于2014年3月25日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392458.7。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砂箱(10)以及用于执行负压抽气操作的抽真空单元(20),砂箱(10)内腔与抽真空单元(20)间通过抽气管道联通;所述抽真空单元(20)为真空泵,其负压抽气端连通至砂箱(10)底端面处;装置还包括用于调节砂箱(10)内部压强的控压单元(30),所述控压单元(30)位于抽气管道上;装置还包括用于过滤抽气操作后气体及火焰的过滤净化单元。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浇注系统,其特征在于:过滤净化单元为两组,包括布置于控压单元(30)与抽真空单元(20)间的一段抽气管道上的第一过滤净化单元(41)以及位于抽真空单元(20)与排气口间的第二过滤净化单元(42),过滤净化单元为过滤水箱,过滤净化单元外形呈密闭筒状,包括位于水层以下的进气端以及开设于其水层以上的出气端,第一过滤净化单元(41)进气端连通控压单元(30)出口端,第二过滤净化单元(42)进气端连通抽真空单元(20)出口端设置。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浇注系统,其特征在于:构成第一过滤净化单元(41)过滤水箱内放置砂粒,水面高于砂面,气体排气端位于水面下或浅埋于砂粒中。黄山泰鑫公司在本案中选择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指控黄山金球公司侵权的保护范围。授权公告号为CN201921977U的“一种V法造型用的真空抽气系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8月10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一种V法造型用的真空抽气系统,包括汽水分离器、真空泵、真空罐、滤气罐、真空分配罐、砂箱以及连接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汽水分离器出口接于真空泵,真空泵与真空罐相连接,真空罐与滤气罐相连接,滤气罐与真空分配罐相连接,真空分配罐上设置进气管,通过真空软管与砂箱相连接,各部分均通过真空管路连接。该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0012)记载所述的真空罐3为一密封容器,其作用主要用于稳定真空系统压力,缓冲系统压力波动对造型浇筑工作的影响。该实施方式(0014)记载所述的真空分配罐5的作用是将从砂箱6内抽吸来的细砂和粉尘进行初步过滤,微粒砂因自重而下降,落到罐体底部,定期打开排尘阀,可以清除沉落下来的细砂和粉尘。在罐体上设置几个进气管,可根据实际需要,用真空软管7与砂箱6连接。在各进气管和吸气管上都装有截止阀,可以开闭气路。罐体上装有真空表,用以观察和控制真空度的大小。该说明书载有附图。授权公告号为CN100439033C的“大功率柴油机薄壁冷却水套铸造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3日,该专利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⑤记载:先向设有抽气嘴11的封闭砂箱1中投入部分颗粒大小为6目的干砂2,然后将一体的冷却水套模型6和浇注系统模型放置于干砂2上,并在冷却水套模型6中放置好完成的支撑部件4,最后将封闭砂箱1用干砂2充实。该说明书载有附图。授权公告号为CN101195150A的发明专利“一种消失模中空铸钢件生产工艺方法”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08年6月11日,该文件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6记载:打开与抽真空出气口2连接的真空阀,然后将钢水沿浇注口4注入到泡沫型芯3中,该说明书附图中标注有2、3、4等数码。授权公告号为CN101628321B的发明专利“防止消失模铸造盲孔塌箱的方法”申请日为2009年6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4月30日,该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0033)记载10打开负压管道11阀门,抽负压到要求的数值,一般为-0.05Mpa左右,在负压的作用下,使砂箱1内的干砂紧实,成为一个有一定强度的整体。该说明书载有附图。授权公告号为CN201337871Y的实用新型专利“铸造用真空系统气尘分离器”申请日为2008年12月26日,该专利文件的摘要记载:本实用新型包括干式、湿式分离罐,两罐顶部用通气管连通;干式分离罐下端具有进气管,罐内进气管之上自下而上依次装有导风板、下挡沙板和上挡沙板;湿式分离罐上端具有抽气管,罐内抽气管之下装有滤砂罩,由灌顶穿入的通气管延伸至罐内下部,通气管下端为喇叭管,并装有裙边,罐底部用于存水。该说明书载有附图。授权公告号为CN1223420C的发明专利“一种砂型负压重力铸造方法”申请日为2004年1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9日。该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结合附图1对空心铸件的铸造方法进行进一步说明。在底座1上放置定位板2和带有排气孔5的护套4,在定位板2上将砂芯23和铸件9的木模定位,按照普通砂型造型方法作出砂型3,取出木模,放入预制好的带有空心芯骨7的砂芯8,盖上带有横浇道13的砂型10和带有排气孔11的压板21,罩上带有抽气接头19的真空罩20,中心放上带有直浇道15的浇口杯14,在浇口杯14与压板21和砂型10之间留有排气孔12,安装好后用胶泥22分别密封浇口杯14与真空罩20之间的缝隙以及真空罩20与底座1之间的缝隙。浇注前用瓶盖状泡沫塑料封住直浇道15的上口部(图中未画出),真空设备16与抽气接头19用抽气管17和手动截止阀18连接。开始浇注时,打开手动截止阀18,砂型和集气室6内的空气通过抽气管17抽出,这时可快速注入金属液,边浇注,边抽气,直到浇满浇口杯14并补缩冷凝一定时间后,关闭手动截止阀18,打开真空罩20,取出铸件9。手动截止阀18的数量按照真空铸造箱的个数配置,可连续铸造生产。2011年11月10日出版的《铸造》第59卷第11期第E37页为烟台一特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产品广告页面,其中包括“真空负压浇注”产品示意图。2013年3月10日出版的《铸造》第162卷第3期第216页3.3消失模工艺生产铸造磨球:消失模铸造生产周期短、效率高,铸件精度高,适合铸造复杂结构铸件,工艺灵活,而且投资少,见效快,生产效率高;消失模的不足之处至铸件表面生皱皮、炭黑、夹杂及夹渣等缺陷,大平面易变形。该页面图9消失模铸造磨球生产工艺流程记载了流程的过程:EPS珠粒-预发泡-熟化-成膜(球)-干燥-白模(球)组串-上涂料-校验模串-电炉-抽真空浇注-冷却-翻箱-落砂筛分-冷却提升机-磁选-砂库-斗提机-冷却塔-除尘机-砂温冷却机-斗提机-砂库-雨淋式加砂-振实台又至抽真空浇注-冷却-翻箱-清理-处理-入库(上述检验模串又同时与振实台用方向符连接)。该杂志第217页最后一段记载:目前国内生产铸造磨球的工艺方法有砂型铸造工艺、覆砂金属型铸造工艺、消失模铸造工艺等。每种工艺都有各自的特点,如砂型手工造型生产铸球工艺简单,投入少;覆砂金属型工艺能实现铸球机械化生产;消失模铸造工艺生产磨球的优势是落砂清理工作量减少了30%-40%,外观尺寸精确,工艺出品率高,达到68%-75%。铸造磨球生产厂家应结合本地情况,选择合适的铸球生产工艺。另,诉讼过程中,黄山金球公司认可其生产和使用的“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几乎相同,其在答辩中陈述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也同时具有,上述现有技术抗辩的事由视同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其七份证据公开的技术特征相比,结论相同。黄山泰鑫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黄山金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律师代理费3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黄山泰鑫公司系“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其依法缴纳年费,该专利现为有效专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有权选择专利的保护范围,基于此,黄山泰鑫公司在本案中选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即涉案专利在本案的保护范围是:一种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沙箱(10)以及用于执行负压抽气操作的抽真空单元(20),沙箱(10)内腔与抽真空单元(20)间通过抽气管道联通;所述抽真空单元(20)为真空泵,其负压抽气端连通至沙箱(10)底端面处;装置还包括用于调节沙箱(10)内部压强的控压单元(30),所述控压单元(30)位于抽气管道上;装置还包括用于过滤抽气操作后气体及火焰的过滤净化单元。黄山泰鑫公司认为黄山金球公司生产磨球所用的“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产品落入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黄山金球公司在庭审期间自认其生产磨球产品使用“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产品的技术特征与黄山泰鑫公司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可以认定黄山金球公司生产和使用的“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黄山泰鑫公司在本案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落入了黄山泰鑫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黄山金球公司在诉讼中抗辩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为此提供的技术文献,与涉案专利申请日相比,均为在先技术,如其抗辩成立,则黄山金球公司不构成对黄山泰鑫公司专利的侵权。由于黄山泰鑫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其权利要求1,故在分析黄山金球公司的产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时,仅针对黄山金球公司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特征展开论证,对其他特征不再论述,因为其他技术特征的是否相同,均不影响对黄山金球公司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比对结果。黄山金球公司举证的在先专利CN101628321B“一种V法选型用的真空抽气系统”的权利要求是:一种V法造型用的真空抽气系统,包括汽水分离器、真空泵、真空罐、滤气罐、真空分配罐、砂箱以及连接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汽水分离器出口接于真空泵,真空泵与真空罐相连接,真空罐与滤气罐相连接,滤气罐与真空分配罐相连接,真空分配罐上设置进气管,通过真空软管与砂箱相连接,各部分均通过真空管路连接。与该在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黄山金球公司产品特征中缺少“汽水分离器”的技术特征,同时在先专利技术特征中记载的“真空罐、滤气罐、真空分配罐”等,在黄山金球公司产品特征中均找不到对应的特征,故黄山金球公司的产品特征与该在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黄山金球公司举证的CN100439033C、CN101195150A、CN101628321B等文件中关于“抽气嘴、真空抽出气口和负压通道等”特征,显然不能证明黄山金球公司的产品技术特征与该三个在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根据黄山金球公司在答辩时陈述的事由,可以认定其论证的逻辑是将该三个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三个特征,与CN201921977U专利技术特征叠加,以证明其产品属于现有技术,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是看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是否构成对现有技术特征的覆盖,或者说与现有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抑或等同,黄山金球公司的上述论证逻辑不当。黄山金球公司举证的CN1223420C“一种砂型负压重力铸造方法”专利文件中实施方式记载:结合附图1对空心铸件的铸造方法进行进一步说明。在底座1上放置定位板2和带有排气孔5的护套4,在定位板2上将砂芯23和铸件9的木模定位,按照普通砂型造型方法作出砂型3,取出木模,放入预制好的带有空心芯骨7的砂芯8,盖上带有横浇道13的砂型10和带有排气孔11的压板21,罩上带有抽气接头19的真空罩20,中心放上带有直浇道15的浇口杯14,在浇口杯14与压板21和砂型10之间留有排气孔12,安装好后用胶泥22分别密封浇口杯14与真空罩20之间的缝隙以及真空罩20与底座1之间的缝隙。浇注前用瓶盖状泡沫塑料封住直浇道15的上口部(图中未画出),真空设备16与抽气接头19用抽气管17和手动截止阀18连接。开始浇注时,打开手动截止阀18,砂型和集气室6内的空气通过抽气管17抽出,这时可快速注入金属液,边浇注,边抽气,直到浇满浇口杯14并补缩冷凝一定时间后,关闭手动截止阀18,打开真空罩20,取出铸件9。手动截止阀18的数量按照真空铸造箱的个数配置,可连续铸造生产。该在先技术文献中记载的“护套、定位板、砂芯、铸件、木模、空心芯骨、真空罩、浇口杯、胶泥、手动截止阀等”,在黄山金球公司产品中均无记载,无法判定黄山金球公司产品技术特征与该在先专利技术特相同。黄山金球公司举证的《铸造》杂志第162卷第3期第216页3.3记载的内容与“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无关,该页图9是关于“消失模铸造磨球工艺流程”,其中没有文字的内容,不是对技术特征的记载或描述,也无法概括该处记载中描述的特征,无法与黄山金球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予以比对,也就不能据此认定黄山金球公司的产品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黄山金球公司举证的《铸造》第59卷E37页广告页面中登载了烟台一特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产品“真空负压浇注产品”图片,但该页面没有任何关于该产品技术特征的描述,图片本身也无法看出产品特征,因此该广告图片本身不能证明黄山金球公司的“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产品属于易购产品。综上,黄山金球公司关于其产品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黄山金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生产和使用的“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产品落入黄山泰鑫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黄山泰鑫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考虑黄山金球公司在本案的侵权情节和黄山泰鑫公司的维权支出,酌定黄山金球公司赔偿黄山泰鑫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黄山金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和使用侵犯黄山泰鑫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产品。二、黄山金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黄山泰鑫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三、驳回黄山泰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黄山金球公司承担3780元,黄山泰鑫公司承担1000元。黄山金球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黄山金球公司承认其生产和使用的“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技术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通过比对,上述技术特征与其举证的在先专利CN201921977U的“一种V法造型用的真空抽气系统”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特征与在先专利CN201921977U的技术特征不同与事实不符。2、黄山金球公司举证的在先专利CN100439033C、CN101195150A、CN101628321B等文件是为了证明涉案专利中“负压抽气端连通至砂箱(10)底端面处”这一技术特征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技术方案,原审判决将该三篇文献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作出非现有技术判断,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黄山泰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黄山泰鑫公司承担。黄山泰鑫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黄山金球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庭审中,黄山金球公司为支持其上诉主张,提供两组新证据:第一组:1、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查询系统的CN103341592A“覆膜砂型负压浇注方法及浇注系统”发明专利申请全文及审查意见通知书,以证明该项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不具有授权前景。2、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查询系统的“V法工艺结合消失模工艺铸造工程桥壳桥包口的工艺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全文,以证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与该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第二组:来源于中国知网在科技创新期刊刊登的《覆膜砂型芯负压铸造转向节叉工艺的应用》一文,以证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是一项成熟的技术。对此,黄山泰鑫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与本案无关联;对于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两组书证均系复印件,证据来源存在瑕疵,且与本案待证事实亦无关联,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黄山金球公司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2、黄山金球公司公知常识抗辩是否成立。关于焦点一。所谓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针对权利人的侵权指控举证证明自己实施的是与权利人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相同或等同的技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在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时,比较方法应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但庭审中,黄山金球公司认可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落入黄山泰鑫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故本案通过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黄山金球公司提供的现有技术分别进行比对,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是与现有技术中已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别,据此认定黄山金球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为:一种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砂箱(10)以及用于执行负压抽气操作的抽真空单元(20),砂箱(10)内腔与抽真空单元(20)间通过抽气管道联通;所述抽真空单元(20)为真空泵,其负压抽气端连通至砂箱(10)底端面处;装置还包括用于调节砂箱(10)内部压强的控压单元(30),所述控压单元(30)位于抽气管道上;装置还包括用于过滤抽气操作后气体及火焰的过滤净化单元。黄山金球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CN201921977U“一种V法选型用的真空抽气系统”的权利要求是:一种V法造型用的真空抽气系统,包括汽水分离器、真空泵、真空罐、滤气罐、真空分配罐、砂箱以及连接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汽水分离器出口接于真空泵,真空泵与真空罐相连接,真空罐与滤气罐相连接,滤气罐与真空分配罐相连接,真空分配罐上设置进气管,通过真空软管与砂箱相连接,各部分均通过真空管路连接。两者相比区别在于:1、主题不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现有技术CN201921977U为V法负压铸造系统;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负压抽气端连通至砂箱(10)底端面处”,现有技术CN201921977U为未公开;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控压单元(30)与现有技术CN201921977U的真空罐3不同。据此,可以认定CN201921977U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不同,黄山金球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关于焦点二。公知常识通常是指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中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黄山金球公司提交的CN100439033C“大功率柴油机薄壁冷却水套铸造方法”、CN101195150A“一种消失模中空铸钢件生产工艺方法”、CN101628321B“防止消失模铸造盲孔塌箱的方法”三项专利文件,与涉案专利“覆膜砂型负压浇注系统”技术主题不同,虽然公开了“抽气嘴、真空抽出气口和负压通道”等特征,但均没有关于真空抽气系统的完整描述,无法证明“负压抽气端连通至砂箱(10)底端面处”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及教科书披露的为铸造领域技术人员解决铸造技术问题时最易想到并运用的技术手段,故其关于涉案侵权技术方案系铸造领域公知常识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黄山金球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黄山市黄山区金球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光明审 判 员  吴 莹代理审判员  樊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梦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