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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海波与河南汇兆商贸有限公司、朱柳兆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波,河南汇兆商贸有限公司,朱柳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徐海波。委托代理人郜世举,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河南汇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董启。被告朱柳兆。原告徐海波诉被告河南汇兆商贸有限公司、朱柳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原告却未按照规定交纳公告费,且在本院告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也未办理公告手续,应当承担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