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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程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丈夫王志忠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家庭承包田每人4.2亩,一户共8.4亩。2004年9月16日原告丈夫王志忠病故,8.4亩地依法由原告经营。2011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家庭承包田中的一人份4.2亩与被告的4人份一起包给了本村农民杨春雨,承包期9年,一次性支付承包费85000元(合每人份地17000元)。原告得知后,向被告要这份地钱,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经营的丈夫的4.2亩承包田的承包费170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程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二轮土地承包每人分得4.2亩土地事实存在,王志忠病故了也对,原告所述2011年我丈夫王国才将王志忠的土地转包出去的,原告与王志忠两个人是一个户头,土地承包合同也是他们两人在一起,我们家四口人分得四份土地,我们四口人在一个户头上,四口人一个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期九年也对,承包费数额也对,承包的五口人是我家四口人和王志忠的土地,原告要求我返还17000元我不同意返还。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明一份、协议书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丈夫王志忠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家庭承包田每人4.2亩,一户共8.4亩。2004年9月16日原告丈夫王志忠病故,8.4亩地依法由原告经营。2011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家庭承包田中的一人份4.2亩与被告的4人份一起包给了本村农民杨春雨,承包期9年,一次性支付承包费85000元(合每人份地17000元)。原告得知后,向被告要这份地钱,被告拒不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合同书一份、身份证号凭证两枚、银行贷款证明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丈夫的土地承包费是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费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土地承包款人民币17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