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5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红旗路9号附近,因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同向行走的黄某乙勇,致黄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2015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甲实施网上追逃。2015年1月29日,李某甲前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依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廖某、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监控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黄某乙勇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速分析报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视频监控录像光碟1张、视频观看说明,到案经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甲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李某甲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甲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行人黄某乙勇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所采纳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行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上诉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某甲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案发时上诉人李某甲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66.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上诉人李某甲在醉酒的情况下不顾道路交通安全,也没有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诉人李某甲虽具有自首情节,但案发后没有真诚悔罪,也未对被害人的家属作民事赔偿并予以赔礼道歉,导致被害人家属要求对其从严惩处。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上诉人的认罪态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某甲提出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惠婷审判员 胡永毅审判员 黄 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蓉蓉王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