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红艳与被执行人周建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艳,周建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99-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艳,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建合,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红艳与被执行人周建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永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红艳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建合银行存款20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