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红艳与被执行人周建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艳,周建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99-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艳,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建合,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红艳与被执行人周建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永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红艳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建合银行存款20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