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士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士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士信,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胡官屯镇吴集村3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士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士信在(2014)齐法执字第520号的执行款壹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