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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与天津东科昊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119号。法定代表人丁庆兰,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岩,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天津东科昊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洋河村80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天津东科昊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罚款五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津辰环罚字(2014)122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