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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吴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吴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824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委托代理人贾胜凯,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一吴某某。被执行人二叶某某。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被执行人一以15万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6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自2013年6月29日起暂至2015年9月15日止计人民币113120元)、以5万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7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自2013年7月3日起暂至2015年9月15日止计人民币2814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一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6元;被执行人二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叶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5117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啟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