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457号原告罗某,女,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苗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孙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谢茜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