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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33号张学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岩,姜仁,徐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岩,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姜仁,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徐忠华,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中方县。本院在执行张学岩申请执行姜仁、徐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仁、徐忠华经本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学岩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学岩如发现被执行人姜仁、徐忠华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张学岩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