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稳明等83人与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稳明等,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曹稳明等83人。被执行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曹稳明等83人与被申请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深龙法地民初字第591-672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向曹稳明等83名申请人支付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5283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2839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郝英威审判员 黎 君审判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武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