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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稳明等83人与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稳明等,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曹稳明等83人。被执行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曹稳明等83人与被申请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深龙法地民初字第591-672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向曹稳明等83名申请人支付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5283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信宝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2839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郝英威审判员  黎 君审判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武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