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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刑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香英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执字第612号罪犯陈香英,女,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哈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香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香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黑刑一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黑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将陈香英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9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陈香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陈香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香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较好。在生产劳动中,能较好的完成各项任务。罪犯陈香英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陈香英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香英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香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34年9月14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知己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