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陶强峰与华东特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东特钢有限公司,陶强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东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平,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强峰。上诉人华东特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强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5)丽松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