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7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作峰与杨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479号原告董某某,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某某,女,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