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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陕西省某某县造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陕西省某某县造纸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陕西省某某县造纸厂(地方国营)。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丁某,男,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陕西省某某县造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陕西省某某县造纸厂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系某某县造纸厂职工,1987年4月12日在上班时因某某县纸厂机器陈旧,大型齿轮上没有安装安全防护罩,在上班时左手从腕部上十公分处压断,后经西京医院做了截肢手术,致终身残疾后生活不能自理。经西安市劳鉴会评定为伤残四级,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一直未给交纳工伤保险统筹,直接影响原告各种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和享受,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工伤伤残后的生活护理费1540060元。被告陕西省某某县造纸厂辩称,原告请求生活护理费应当以护理等级为事实依据,以《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第34条作为法律依据来请求自己的权利,但原告诉状所讲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提及他的护理等级是何种程度,应当对生活自理障碍的等级进行鉴定。然后被告才能根据等级按月给付原告的护理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单位的职工,1987年4月12日在上班时被大型齿轮将左手从腕部上十公分处压断,后经西京医院做了截肢手术,1994年12月经西安市劳鉴会评定为伤残四级,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当时对护理等级未做评定。原告于2015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因工伤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用1987年4月至2014年4月的563000元,并一次性支付2014年之后20年的生活护理费用977060元,共计1540060元,经原告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护理等级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原告交纳鉴定费用800元。2014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366元。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在工作中造成工伤。理应得到及时补偿,但1994年12月评定伤残等级时,未对护理等级进行评定。现原告的护理等级已经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最多只能给付20年。至于原告请求赔偿2014年之前的护理费,于法无据,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2014年以后按标准逐年增加的部分表示放弃,其主张应予支持。依据国务院《工商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省某某县造纸厂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20年的护理费146196元。本案诉讼费1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8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安民审 判 员  答远利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薇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