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巢民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巢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83号罪犯巢民,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镇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巢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13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01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6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巢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巢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刑终结执行裁定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巢民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巢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