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亮与重庆翰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重庆翰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08-1号原告王亮,男,1985年12月26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翰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太湖西路2号附6-7。法定代表人陈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与被告重庆翰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诉。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伟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杨礼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