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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袁某,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林某,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谭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桃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