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宏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宏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留法.委托代理人谭二捞,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院。委托代理人魏海潮,女,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郭宏业,男,199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王东旭,系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宏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宏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安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