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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广州锋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炬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锋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炬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广州锋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宋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高旭,该司职员。被告:广州炬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锋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炬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锋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炬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日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锋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锋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 毅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刘培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蔡健和书 记 员  梁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