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起诉人杨恺与南京山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诉初字第41号起诉人杨恺,男,1954年8月29日生,汉族。本院收到起诉人杨恺以南京山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杨恺诉称,2004年企业改制期间,被起诉人在《南京化学厂“三联动”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第三项第7条中明确承诺起诉人享受住房相关补贴。改制后,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催要上述购房补贴,均未果,故请求判令被起诉人立即向起诉人发放部分购房补贴2400元。本院认为,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企业落实住房补贴,因此住房补贴属于政策调整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言霞审 判 员 胡世容审 判 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