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东来与张凯、钱云腾、王赞刚、哈尔滨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东来,钱云腾,王赞刚,张凯,哈尔滨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5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东来。委托代理人:刘磊峰,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文波,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凯。一审原告:钱云腾。一审原告:王赞刚。一审第三人:哈尔滨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东来等32人因与被申请人张凯及一审原告钱云腾、王赞刚、一审第三人哈尔滨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终字第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东来等32人申请再审称:本案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之间因履行出资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而引发的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受理。李东来等32人与张凯同为现代公司股东,各方当事人对现代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并无异议,本案系张凯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张凯与哈尔滨市规划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响张凯出资不实的确认,原裁定不应以《产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驳回李东来等32人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东来等32人诉讼请求系确认张凯向现代公司出资不实,张凯实际出资额应为12206.25元。张凯在现代公司实际占股88.65%,该股份经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核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确认有7,039,067.27元系张凯个人非法获取,李东来等32人欲确认张凯向现代公司出资不实亦是指该部分出资。因张凯系与哈尔滨市规划局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零对价买断哈尔滨市兴市土地房屋开发公司后,改制为现代公司,因此基于履行该《产权转让合同》而产生一切后果均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国有企业改制是政府行为,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在政府的主导下解决。李东来等32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东来等32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东来等32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3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