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以祥与陈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梁以祥。被告陈爱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以祥与被告陈爱连、周文华、第三人陈亨、陈洋、石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爱连的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梁以祥名下坐落于琵琶山北路任城地税局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济字第××号)、贾风格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府河新村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房改字第××号)、张造河名下坐落于越河辖区来鹤小区碧水云天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字第××号)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以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梁以祥名下坐落于琵琶山北路任城地税局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济字第××号)、贾风格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府河新村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房改字第××号)、张造河名下坐落于越河辖区来鹤小区碧水云天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字第××号)。二、冻结被告陈爱连的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雪人民陪审员 张 铭人民陪审员 郭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