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晓敏与姜珊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敏,姜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周晓敏,女,1989年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姜珊,女,1989年出生,汉族,铁力市广播电视局职工。申请执行人周晓敏与被执行人姜珊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除其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工资冻结后,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4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对尚在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间届满日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损失的风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