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忠贵与黄日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贵,黄日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黄忠贵。被执行人黄日位。申请执行人黄忠贵与被执行人黄日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黄忠贵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3939.69元、案件受理费161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4150.6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黄日位同意用法院扣划其账户的所得存款4150.69元赔偿申请人黄忠贵41**.69元。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黄日位自愿负担,扣划的4150.69元中扣除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阳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