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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黄龙民财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龚本华与李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本华,李大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龙民财保字第00006号原告龚本华。被告李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本华与被告李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本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大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大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长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