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黄龙民财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龚本华与李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本华,李大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龙民财保字第00006号原告龚本华。被告李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本华与被告李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本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大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大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长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