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11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长坤,彭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柳长坤,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无业,住沅江市双丰乡华丰村11组。被执行人彭志伟,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无业,住沅江市南大膳镇南郊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的(2006)沅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柳长坤应受偿37774元。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尚未受偿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伟 军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刘 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