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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冬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冬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28号罪犯李冬洋,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0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冬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6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9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冬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喇叭线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冬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义务履行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冬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冬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日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