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均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27339-7)。法定代表人:周清才,总经理。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平江申街***号*幢。被告:冯均玉,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均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均玉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焦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周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