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鑫。委托代理人杜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春燕。委托代理人文国君。上诉人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筠,被上诉人汪春燕的委托代理人文国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汪春燕装修位于时代天骄小区的房屋时,物业服务单位五星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向其收取装修保证金1,000元,并出具收据。后五星公司撤离该小区,双方当事人因退还装修保证金发生纠纷。另查明,五星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于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或者期间退还装修保证金,汪春燕随时可以要求五星公司退还。五星公司在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汪春燕明确表示拒绝退还保证金,且其表示拒绝的时间距汪春燕起诉时已超过两年情况下,其认为汪春燕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五星公司获知汪春燕要求退还装修保证金的诉请后,在无正当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未在合理期间履行退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汪春燕的装修保证金,并赔偿逾期退款的损失。五星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获知汪春燕诉请,法院酌定2015年6月3日前为五星公司履行退款义务的合理期限,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5年6月3日起的逾期退款损失。双方未就保证金占有期间的利息进行约定,汪春燕也未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已向五星公司提出退还保证金要求,其支付利息2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汪春燕装修保证金1,000元;二、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汪春燕自2015年6月3日起至保证金退清日止,以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退款损失;三、驳回汪春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五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事实及理由为:上诉人在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据》明确载明“入住使用一年后退还”,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也明确多次要求上诉人退还,这表明被上诉人是明确知道自己行使权利期限的,且上诉人已在2014年2月由于被上诉人居住小区大量业主拖欠上���人物业管理费,上诉人向被上诉收取物业管理费,被上诉人也应当提出以装修保证金抵扣。上诉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保护期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五星公司对收取的房屋装修保证金注明一年后退还,对于退还时间属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六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其主张时起算,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09年6月23日五星公司在收取保证金时在《收据》对于具体的退还时间并没有明确作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装修保证金收取的目的在于保证装修工程不会对房屋质量造成影响,从而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而汪春燕早装修入住,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其装修有质量问题,因而其应当返还该装修保证金。关于汪春燕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合同并未对返还时间作没有约定,现汪春燕主张返还,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其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汪春燕于2015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卷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东审 判 员 蒙 秀 梅代理审判员 任���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蒲 文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