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段秀川与邹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川,邹建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268号原告段秀川,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15日。被告邹建平,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秀川与被告邹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秀川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秀川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秀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段秀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中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