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付桂芹与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宝江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桂芹,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宝江石材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046号原告:付桂芹,女,61岁。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宝江石材厂。住所:吉林省蛟河市。经营人:谭会江(曾用名谭宝江),个体工商户业主。原告付桂芹与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宝江石材厂(以下简称:天岗宝江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于2015年8月27日由审判员孙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桂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岗宝江石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桂芹起诉称:自2014年3月26日开始,付桂芹到天岗宝江石材厂从事做饭工作,约定工资每月2000元,平时可以借支。付桂芹一共工作七个月,支取工资2000元。天岗宝江石材厂拖欠付桂芹12000元工资,至今未能给付。2015年2月28日天岗宝江石材厂经营人谭宝江为付桂芹出具欠条一份。现付桂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天岗宝江石材厂给付拖欠的工资款12000元。经审理查明:付桂芹自2014年3月26日开始到天岗宝江石材厂从事做饭工作,约定工资每月2000元,平时可以借支。付桂芹一共工作七个月,支取工资2000元。天岗宝江石材厂拖欠付桂芹12000元工资,至今未能给付。2015年2月28日天岗宝江石材厂经营人谭宝江为付桂芹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宝江石材欠做饭前12000元。”。付桂芹于2015年7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经蛟劳仲不字(2015)第71号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欠条。被告天岗宝江石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付桂芹良自2014年3月26日开始在天岗宝江石材厂从事做饭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付桂芹提供了劳动,天岗宝江石材厂应当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付桂芹要求天岗宝江石材厂支付工资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宝江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付桂芹拖欠的工资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宝江石材厂负担。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