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永贵与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贵,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贵。被执行人:张华。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永贵申请执行张华借款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永贵申请执行张华借款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案号为(2015)德中执指字25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