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应端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张应端,女,生于1978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强,男,生于1971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端与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应端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应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应端承担。审判员 马 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琪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