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禹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661号原告禹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帅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宗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