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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祁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9月13日在白银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月2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祁某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和,被告经常不回家,不管家庭,不管孩子,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祁某某缺席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被告同意离婚,2、被告同意孩子祁某某甲由原告抚养,其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3、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债务由被告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13日在白银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孩,取名祁某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另有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对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二、孩子抚养:祁某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2015年9月起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三、债务承担:被告所借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朝耀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