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泉执字第00658号王某某等:你与魏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