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祥尧、杨玲莉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姜祥尧,杨玲莉,王信高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790号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义。委托代理人:王华、夏晓智。被告:姜祥尧。被告:杨玲莉。被告:王信高。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祥尧、杨玲莉、王信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姜祥尧、杨玲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56560元(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按月利率16.8‰计息),并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8‰上浮50%计收罚息;2、判令被告王信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于2015年7月8日裁定查封被告王信高所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飞虹东路10-××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2××44),保全金额为110万元为限。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姜祥尧与被告杨玲莉于199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6日,被告姜祥尧作为借款人、被告王信高作为担保人与贷款人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合贷(2013)个借字第Z23××号],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方式确定,为月利率16.8‰。划款方式为将借款划入被告姜祥尧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农行账户62×××13。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15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同日,被告杨玲莉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上签名,承诺对编号为合贷(2013)个借字第Z23××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被告姜祥尧与原告形成的债务(包括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3年12月2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姜祥尧发放借款100万元,由被告姜祥尧在借款凭证上签名并按指印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姜祥尧已支付了截至2014年8月15日的期内利息130480元。现被告姜祥尧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未付期内利息56560元、自2014年11月26日起的逾期罚息未付。被告王信高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另查明,2013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年利率为6%,该利率的四倍为年利率24%,即月利率2%。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罚息的计算利率变更为月利率2%。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祥尧、杨玲莉应偿付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56560元及逾期罚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王信高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信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祥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姜祥尧、杨玲莉、王信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旭丹审 判 员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尚光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