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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57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女,1990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人民币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30日中午,被告人朱某以卖化妆品为由到仙游县枫亭镇麟山村被害人陈某乙家中的二楼卧室,趁被害人陈某乙上厕所之机,打开卧室内衣柜抽屉,盗走抽屉内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及现金500元(人民币,下同)。随即,被告人朱某将项链及戒指以8500元销赃给许某打金店。第二天,被告人朱某将销赃的现金拿到“吴氏黄金珠宝店”买了一对黄金手镯。涉案黄金手镯已起获。2、2015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朱某将被害人林某约到枫亭永辉超市,自己则到仙游县枫亭镇霞林街被害人林某家中4楼,撬开林某的婆婆王某乙卧室内的衣柜抽屉,盗走现金2800元、一枚金戒指。经仙游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枚戒指价值1118元。涉案戒指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另查明,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9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被告人朱某以赃款8500元购买的一对黄金手镯价值8040元(差价460元);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骗被害人陈某乙将其带到家中并实施盗窃;被告人实施两起盗窃地点均系供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书证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人林某、许某、蔡某、陈某甲、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王某乙的陈述,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9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监控截图笔录,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9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系入户盗窃,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分别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被害人陈艳萍人民币九百六十元;退赔给被害人王燕珍人民币二千八百元。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黄金手镯一对退赔给被害人陈丽萍。(上诉罚金及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耀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条文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