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许湘、邹乐群与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湘,邹乐群,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中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许湘,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邹乐群,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法定代表人谭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湘、邹乐群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现无存款、无车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调字(2011)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佐兵审 判 员 王大庆代理审判员 覃玉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杨 关注公众号“”